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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售房 实为受贿
2008年6月26日,北京通州区某乡党委副书记、某产业发展基地总经理刘某涉嫌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全部内容,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实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此案是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也成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后的京城第一案。
线索 匿名举报 天网暗布
2007年4月,通州区检察院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来信举报通州区某乡党委副书记、某产业发展基地总经理刘某,与在该产业发展基地投资建厂的北京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关系密切,怀疑有受贿行为。虽然举报内容模糊,对行贿时间、方式等内容只字未提,但检察官还是敏锐地感觉到信中提到的问题“不简单”。
于是,检察院对刘某个人财产情况、存款来源去向、手机通话记录以及某轻钢彩板公司的账户,展开了秘密初查。有关刘某受贿的信息逐步显现,尤其通过从银行调取的转账记录,发现某轻钢彩板公司从自己账户转出80万元,存入以刘某名字开的新账户内。查到的信息还显示,近期刘某将其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子售出,又买入另一小区的一套新房。
为避免打草惊蛇,检察院反贪局与区纪委联合成立办案组,在不同地点、同一时间分别与刘某和该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经理多某进行谈话和询问,但进展不顺,二人都咬定没有行贿受贿行为,辩称那80万元是多某借给刘某买房的。
检察官决定从多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经过近十个小时的说服教育,在证据面前,多某终于承认用高出市场价买房的形式,向刘某行贿20余万元,还先后几次送刘某现金及物品。检察官将此信息,迅速传到与刘某交锋的办案点,可刘某仍狡辩抵赖。办案组决定将刘某带回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讯问。
贿赂 明修栈道 暗度陈仓
当刘某被带入检察院大门时,她才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承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对高于市场价卖房,刘某自始至终不承认是收受贿赂,她强调这是你情我愿的个人交易,没有行贿受贿的问题。她觉得,有售房这根“救命稻草”,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经查实,2004年至2006年间,刘某任某产业发展基地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她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土地及生产经营提供帮助。该公司经理多某为表示感谢并能够长期得到刘某照顾,几次三番借刘某妹妹结婚、父亲过生日、父母搬家等机会,送给刘某2万元人民币及价值6.5万余元的家具等物品。
为避人耳目,多某还想出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子。他主动要求刘某将其在通州区某小区的住房出售给自己,按当时市场价,该房价值人民币559902元,但多某以80万元的价值买下。如此一番运作,刘某便从中收受多某行贿人民币240098元,并收受多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95万余元的按摩椅1台。
同时查明:2006年3月,刘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个人购买的用于其家庭使用的按摩器的购货发票在本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人民币3280元。2005年11月至2007年2月,刘某利用担任北京某产业发展基地总经理及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将个人购买衣物的购货发票在本单位报销,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8700余元。
2007年5月12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刘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5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
释法 新型隐蔽受贿也难逃惩罚
2007年7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十种新型且较为隐蔽的受贿手段,具体适用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种手段包括: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其中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按此司法解释,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售房为名,收受请托人贿赂,数额为240098元;另外她借搬家、妹妹结婚等多次收受财物1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30余万元。同时,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 康健 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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