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切实按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二是在自身的经营活动中,坚持合法经营。那么,哪些情况是属于违法的呢?从实践看,主要有:

  一是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

  二是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采取任何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对于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旅途服务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强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收取费用;

  五是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未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六是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选择境外非法设立的、信誉差的旅行社作为境外接待社,并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七是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戴证件;

  八是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的;

  九是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委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

  十是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全包价时未履行的。


  

  
                                   

                                                                


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8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132992 E-mail:bjpd@xinhuanet.com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北京新闻信息中心  新华网北京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