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制定规章确保防控非典措施有效实施
北京晨报
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场所,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实施卫生处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阻碍、逃避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他人感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进行罚款处理。昨天,第九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若干规定(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代市长王岐山主持会议。
该《规定》主要针对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义务,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它的强制性要求主要针对四种情形:一是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时,规定了他们的配合义务;二是对被污染场所和区域进行隔离控制时,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措施的义务;三是规定了对乘坐交通工具出入本市的人员必须接受防疫检验的配合义务;四是规定了在流调工作中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流调人员的查询、调查取证工作的义务。
在出现不履行义务、不配合的情形时,前两种情形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规定》要求,对擅自出入被隔离的场所、区域的;拒绝、逃避防疫检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阻碍查询、检验和调查取证工作,或者隐瞒病情及其他真实情况的,由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