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防治非典
北京日报
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大事来抓。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捐赠,规范目前已经发生有关捐赠事项,并全力支持首都卫生医务人员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市地方税务局在紧急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的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对本市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和本市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的所得税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二、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补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医务室工作人员可比照《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因抗、防、治非典型肺炎而取得的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等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